您申请的是沪通记账卡,该卡是由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ETC产品,可在全国联网高速公路实现不停车收费,支持与银行账户绑定,从绑定的银行账户中扣除对应通行费。
申请注意事项:
①因配货原因,沪通记账卡设备将在8月上旬起陆续发货。
②暂仅限小型客车个人用户办理。
③申办人信息需与车辆行驶证一致。
④验证手机号需为工行预留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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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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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 ETC 车载设备,甲方为乙方提供联网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服务以及法律所允许的相关支付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就 ETC 车载设备的办理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定义
1、ETC 采用实名制,甲方为乙方(个人或单位)开立 ETC 账户,发行 ETC 记账卡,卡内不记录资金信息,其车辆在通过联网高速公路或已联网的普通公路时,或在已开通的第三方应用场景交易时,系统根据交易记录在乙方 ETC 账户中记账,通过乙方银行等支付账户划转通行费。
2、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与 ETC 车道内安装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车载设备。电子标签需与 ETC 记账卡配合使用,方可在 ETC 车道通行,实现不停车交费。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电子标签和 ETC 记账卡的发行、账户绑定、结算、客服等业务,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保障 ETC 系统正常运营。
2、甲方向乙方发行电子标签和 ETC 记账卡(具体发行方案详见甲方公告),电子标签符合 GB/T 20851.1~4—2007《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账户绑定、账户解绑、消费记录查询、信息变更、挂失等售后服务工作。
4、甲方确保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真实、有效。
5、甲方承诺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提供办理 ETC 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乙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并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发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电子标签和 ETC 记账卡,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电子标签和 ETC 记账卡记载的车辆信息与登记使用的车辆一致、专车专用。若违反本约定,甲方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提供相应服务,乙方应以其他方式支付通行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3、乙方应妥善保管电子标签和 ETC 记账卡,不得擅自 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其它车辆上使用。否则,乙方需 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电子付费服务、补交通行费金额、赔 偿甲方经济损失等责任。
4、乙方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查询高速公路通行、交易 及消费信息。
5、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 据的记载方式及准确性。
四、电子标签和 ETC 记账卡使用约定
(一)一般约定
1、电子标签
(1)电子标签需直接安装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安装前需确认安装位置无其他附着物或裂痕。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操作流程进行安装和使用,因电子标签安装、拆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电子标签,不得篡改、伪造或者以其它方式破译电子标签以逃避应付通行费。否则,乙方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3)电子标签对外数据接口,只作为制造商软件升级使用,严禁接入任何包括充电器在内的外部设备。否则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甚至电池爆炸等危险,产生后果由乙方负责。
2、ETC 账户
(1)乙方完成 ETC 账户的开立程序,即获得了账号的使用权,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否则因此发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对所有使用其账号的交易行为负完全责任。
① 乙方账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它任何安全问题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配合乙方采取措施维护权益;
② 乙方需对使用账号的所有行为给甲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全责,包括未保管好账号或密码的情形。
(3)ETC 记账卡可先使用后付费,如乙方有非正常使用或支付能力受到限制,甲方有权将乙方 ETC 账户以及账户下 ETC 记账卡列入限制状态名单,乙方在通过收费车道时该账户下 ETC记账卡将不能使用,乙方需根据服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全额缴纳相关费用。乙方解除限制状态 4 小时后方可正常使用。
(4)乙方同意提供甲方签约的银行等支付账户,用于划扣其名下 ETC 账户的相关费用。
(5)如乙方签约第三方进行信用担保消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遵从协议规定。
3、ETC 记账卡
乙方遗失 ETC 记账卡的,需办理挂失。ETC 记账 卡挂失自甲方受理乙方申请之时起 4 小时生效,挂失卡在挂 失生效前所产生的消费金额,由乙方承担。挂失后可实时补 办新卡,补办新卡需交纳工本费。
4、乙方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在 ETC 车道通行时,应按 现场的标识、标线规定行驶,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 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信号灯提示通 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需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处理。
5、乙方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需遵守当地交通法规和 通行管理规定。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发生争议时,应在 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与现场管理人员协商解决,现场不 能解决的,乙方事后提供证据与相关方协商解决。
6、甲方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定期对电子收费系统 进行维护维修,若因非甲方原因停电或设备故障等造成系统 不能正常工作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需根据服务单位相 关管理规定全额缴纳相关费用,同时乙方需妥善保存现金缴 费票据,作为日后处理非正常交易的依据。
(二)特别约定
1、若乙方提供伪造证件或发生逃漏通行费的行为,甲方有权通过下发限制状态名单方式停止乙方使用 ETC 账户及账户名下 ETC 记账卡和电子标签,同时按照甲方系统记载的通行记录追缴逃漏通行费。
2、电子标签和 ETC 记账卡自发行之日起有效期为 10 年,到期后不能使用。如乙方需继续使用,需提前按规定办理延期事宜。
3、电子标签和 ETC 记账卡实行一车一卡一标签绑定使用,如发生联系方式等用户信息变更或车牌等车辆信息变更等情况,乙方应于 7 日内到客服网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新的车牌号所有人有权申请禁用该车牌号所绑定的 ETC 记账卡和电子标签。ETC 记账卡和电子标签禁用后将无法继续使用,乙方需到甲方客服网点办理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当甲方通过乙方所填写的客户资料中记载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时,甲方按该联系方式寄出的书面通知到达联系地址的,视为甲方通知到达。
6、甲乙双方充分理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数据传输系统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等情况,从而使交易中断或交易数据出现延迟,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可协助相关方解决。
7、使用 ETC 记账卡缴纳收费公路通行费时,现场不开具纸质票据,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8、如乙方电子标签存在损坏导致无法读取信息、卡内车牌与实际不符、一车多签、限制状态名单等情形,乙方应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引导处理。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 的一方免于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 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 协议的履行。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的可视为违约,守约 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向 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其他义务的,经甲方催告后(7)日 内仍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赔偿由此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济利益 的减损、甲方为证实乙方违约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公证 费用、甲方为寻求救济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 费、咨询费和法院执行费用、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全部损 失及费用。
七、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 及其执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 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1、乙方或其代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或其代理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乙方或其代理人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或其代理人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使用手册》中的相关约定,《使用手册》内容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所需办理的业务、手续请详见甲方的相关业务说明。
4、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适时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将以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6、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网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
7、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5 年,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每次顺延期限为 1 年。
银行代理支付ETC 记账卡结算款项授权委托书
兹立委托书,授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依照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付款信息,以无卡付款方式从委托付款账户内支付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结算款项。
★ 委托人声明:已核对确认本人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如下规定:
1、委托人必须是委托付款账户(工银信用卡和工银借记卡,以下简称“工行卡” )所有人,委托付款账户(工行卡)可用于支付委托人本人(或单位)申办的沪通卡应当支付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款项。
2、委托付款项目须经银行与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款单位”)进行信息确认后,银行有权根据收款单位的指令,将该指令指定的金额从委托付款账户划款至收款单位账户,而无需每次划款前征求本人及单位意见。
3、银行以无卡付款方式从委托付款账户(工行卡)内支付高速公路收费结算款项。
4、如委托付款账户(工行卡)因存款余额不足或因发生挂失、冻结、销户等原因造成无法付款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负。委托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由于通过高速公路收费口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
5、因委托项目涉及的具体业务发生变化,委托人不再通过委托付款账户继续履行该项目之付款的,或委托人因委托付款账户(工行卡)销户等原因需变更委托付款账户(工行卡)的,委托人须及时到银行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委托人的终止付款指令于终止委托手续办妥后的两个工作日后生效。因委托付款账户(工行卡)挂失后补办新卡的,委托人须及时到银行办理重新委托手续。具体的终止或重新委托手续,须依据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或重新委托自相应手续办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后生效。否则,银行将继续依据本委托书办理付款,由此而造成的任何责任和损失,由委托人自负。
6、在同一账户同时发生多笔委托支付款项时,由银行按收到收款单位支付信息的先后决定付款的顺序。
7、委托人之沪通卡挂失并补办后,由收款单位提出变更信息,银行根据原沪通卡及身份证信息认定后,可直接变更,委托人无需另行委托。委托人同意银行根据经认定后的新沪通卡办理付款,如因收款单位原因导致损失的,与银行无涉。
8、委托人对支付款项有疑异时,须向收款单位进行查询。本委托书项下委托人与银行间委托关系仅为代理付款,收款单位与委托人之间的各项业务关系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与银行无涉。
9、鉴于开展代理付款业务的前提为收款单位与银行存在的合作关系,因此,一旦有关合作关系终止,本委托关系亦随之终止,收款单位将通知沪通卡持卡人,银行不另行通知。
10、委托人须自觉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的相关规定。
11、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上述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